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黔南发展内生动力。按照***统一部署,黔南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于3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以及地方政府规定提交的材料即可予以登记。
四、启用新版营业执照。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但必须于2015年2月28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时间最迟不超过2015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意愿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五、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zgs.gov.cn/
六、强化信用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行“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日
***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 名 称 | 依 据 |
1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 | 商业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3 | 外资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5 | 信托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6 | 财务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 | 金融租赁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8 | 汽车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9 | 消费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0 | 货币经纪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1 | 村镇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2 | 贷款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4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5 | 证券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6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17 | 基金管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8 | 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0 | 外资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21 | 直销企业 | 《直销管理条例》 |
2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23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24 | 劳务派遣企业 | 2013年10月25日***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5 | 典当行 | 2013年10月25日***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7 | 小额贷款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