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国有林场条例加强生态保护
从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召开的《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力度。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在国有林场改革发展进入新时代、迎接新使命、迈向新征程的关键时期,为建立健全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管理制度,保障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制定从2012年6月提请纳入“省人大2013-2017年立法规划”算起,历经了6年多的时间。《条例》根据贵州长期积累的国有林场管理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而制定,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征的地方性法规,凝聚了全体参与者、出谋划策者共同汗水和智慧,体现了贵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意志,不仅为贵州国有林场巩固改革成果、实现科学发展夯实了制度保障基础化,也为总结形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贡献了贵州力量。
《条例》除“附则”外,共五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国有林场定义,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设立、性质及工作,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原则,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等。
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对国有林场的规划与建设作了规定。明确了国有林场的发展规划的制定,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以及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主要开展的活动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机构及个人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流转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用的方式,对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个人有违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禁止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