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印发实施
为规范黔南州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营造黔南州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黔南州州委、州政府印发了《黔南州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
《十项措施》规定,将每月1日-20日设为“企业生产宁静日”,在此期间,除中央、省、州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等检查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能到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活动。
《十项措施》明确,对需要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的事项,执法机关实行先备案后入企检查的工作机制,应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前,执法机关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入企检查告知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和检查起止时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和入企检查告知书须报同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工信委)和投资促进部门备案。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中央、省、州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检查活动等,需进行突击检查的,可先检查后备案,执法机关应在结束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十项措施》强调,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推行有条件的“首违不罚”制度,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行为,免予处罚。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包括开展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