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辐射处对医疗机构辐射行政许可采取加快或延期办和网上办等全力支持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通知精神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月1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环办[2020]8号)要求,做好贵州省疫情防控期间辐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为防止办事群众交叉感染,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厅辐射处对申报事项采取网上申报和邮寄传递申请资料的方式受理,同时对申请办理辐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加快”办理和“延期”补报材料的方式加快办结“疫情期间”所申报事项。
一是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是加快办理所有申报事项,为医疗机构增加设备和治疗药品提供极大便利,截止2020年2月7日,疫情期间辐射处共审批环评文件8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12件、审批放射药品转让9件。
三是延长上报年度评估报告时间,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须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的,时间延长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四是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变更、补办、注销,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等事项,申请单位可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和邮寄办理,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再完善相关台账。
下一步,厅辐射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辐射行政许可相关服务和统筹协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为全省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