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业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的管理,理顺辖区内“***”结算管理秩序,更好地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支付结算办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业务管理联席会议具体承办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科技、货币信贷、货币金银和办公室等配合。
第三条 “***”业务管理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银监局(办)、各商业银行、邮政局、农村信用社、公安、工商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特约商户和个人参加。人民银行为“***”业务管理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处理“***”推广过程中的业务纠纷,与银联部门共同解决“***”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有关“***”的推广、宣传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业务管理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以增加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业务管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传达“***”业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2、研究本地区“***”业务发展规划,并指导执行。
3、组织“***”业务宣传。
4、通报辖区内“***”业务工作动态。
5、协调处理有关“***”业务纠纷,维护“***”结算秩序,促进“***”业务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对“***”业务管理联席会议中形成的讨论意见和决议,会议组织单位应作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对“***”业务管理联系会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或检查,并组织整改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