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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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14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调查,武穴市福康达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位于武穴市刊江办事处高湖村,面积为15.63亩)、武穴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穴市武大一级路东侧,面积为31.***亩)、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穴市玉湖路西侧,面积为16.97亩)三个单位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限进行开发建设,认定为闲置土地。武穴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收回上述三宗闲置土地使用权。下一步,我市将加大督办整改力度,承诺三个月内完成收回程序,后续持续***督办,完善相关手续,把闲置土地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特此公告。
武穴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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