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不靠城镇居民将享受医保
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无公费医疗保险人员看病有保障了!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我市作为试点市已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由于制度安排的缺失,城镇职工之外的城镇居民仍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在这部分无医疗保障的城镇居民中,许多贫困人员往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构建和谐社会,共建和谐共享品质生活,填补我市医疗保险覆盖面的空白点,解决这部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我市已全面实施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届时,不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三不靠”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将得到解决。
参保对象
黄冈市出台的《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具有试点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包括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且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人员随住非从业家属也在范围之内,而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来源
个人缴费+财政补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由个人缴纳一点,政府财政补贴一点。
筹资标准
《办法》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08年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政府补助90元,实缴130元;在校生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政府补助90元,实缴20元;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220元,政府补助150元,实缴7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补偿范围
《办法》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10%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补偿标准
《办法》明确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普通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额度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一是当地一级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二是当地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三是当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四是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低保人员到惠民医疗机构就医另有规定。
补偿方式
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目录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记账予以补偿;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全额支付,再按规定的时间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参保衔接
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年限从2008年起算。因身份、居住地的转换在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连续缴费年限,计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也可按规定合理计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缴费年限。
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的缴费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缴费在每年8、9月份办理;其他人员的缴费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10-12月份办理下一年度的缴费。2008年在校学生缴纳全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他居民缴纳7-12月份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