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制发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守住不发生安全事故底线
湖北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指出:保障被调查人、证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
2015年新年伊始,我县纪委监察局按照省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标准》要求,全面推行《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将被调查人、证人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要求办案人员在做第一次谈话笔录时,以《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将权利义务内容书面告知被调查人、证人。
《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明确指出了被调查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人格保障权、申请回避权、核对笔录权、侵权控告权等七项权利,以及配合调查、如实陈述、遵守办案纪律等六项义务;证人享有身份知情权、核对笔录权、侵权控告权等四项权利,以及配合调查、依法如实作证、保密等五项义务。《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特别标示被调查人和证人,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以及不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
《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的实行,将过去只是由谈话人向被调查人、证人口头告知权利义务的程序,改进为口头宣告的同时被调查人和证人能够同步看到书面文字,让被调查人、证人能够更详细具体地了解权利义务的内容,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让被调查人和证人感受到程序的正式与公正,有利于促进被调查人、证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在向被调查人、证人告知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提醒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规范办案,做到文明办案,依纪依法办案,有效促进纪律审查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