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诊所予以备案的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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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4月27日发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针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予以备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予以备案诊所名单3
2023年予以备案诊所名单3.xlsx
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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