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一季度)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辖区20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容县容州钟庆昌油房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06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0-2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容州钟庆昌油房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容州钟庆昌油房经营的花生油是当事人用1.5吨花生(购进地址:玉林市玉州区新发物流9号仓)通过同一设备及同一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600升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0-27)。至2020年11月27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600升(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单价为24元/升。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此批次花生油小部分生产原料储存不当导致发生霉变所致及储油罐清洗不彻底。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容县容州吴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08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0-3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容州吴全油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容州吴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用1吨花生(购进地址:玉林市宏进农批市场广西玉林市庆丰永发粮油经营部)通过同一设备及同一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400升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0-30)。至2020年11月27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400升(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单价为26元/升。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此批次花生油未经黄曲霉毒素降解机过滤导致黄曲霉毒素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容县杨梅镇李涛油房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65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1-0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杨梅镇李涛油房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杨梅镇李涛油房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市庆丰永发粮油经营部购进的花生通过同一设备及同一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50升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1-01)。至2020年12月1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50升(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单价为26元/升,货值金额1300元,获得利润50元。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花生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5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6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储存不当。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少部分疑似变质的花生油进行了废弃处理,同时加强仓库存储环境控制,确保花生油的存储环境干净卫生不潮湿,从而保证保持花生油质量。
四、容县杨村镇王山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56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1-0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杨村镇王山油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杨村镇王山油坊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市庆丰永发粮油经营部购进的花生通过同一设备及同一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276斤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1-03)。至2020年12月1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276斤(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单价为11元/斤或12.5元/斤。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原料问题。此批次花生油因为经营场所环境原因,小部分花生原料存储不当导致发生霉变。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对现有生产原料进行废弃处理,同时加强仓库存储环节控制,保证生产原料环节干净卫生不潮湿。
五、容县容西丽丽副食店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24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0-04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容西丽丽副食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容西丽丽副食店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购进的250kg花生通过同一设备及同一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100kg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0-04)。至2020年12月3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100kg(含抽检部分)已销售出去20kg,销售单价为26元/kg。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人为操作不当。此批次花生油因为生产过程中忘记使用黄曲霉毒素降解机导致此批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对此批次库存花生油进行废弃处理。
六、容县许定深夜豆浆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045***********35 | 样品名称 | 油条 |
生产日期 | 2020-11-03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容县许定深夜豆浆店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许定深夜豆浆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许定深夜豆浆店经营的油条是当事人通过自制油条供给顾客食用。油条是现制现卖,11月3日生产的油条当天已销售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限量的油条的行为属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人为操作不当。此批次油条可能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使用过量的含铝泡打粉,导致油条铝残留量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七、容县杨梅镇赖思孟油房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80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1-0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杨梅镇赖思孟油房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杨梅镇赖思孟油房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市宏进市场购进的花生通过同一设备及同一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50升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1-03)。至2020年12月4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50升(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单价为24元/升,货值金额1200元,获得利润50元。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项共计305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6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原料问题。此批次花生油因为小部分花生原料存储不当导致发生霉变所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对现有生产原料进行废弃处理,同时加强仓库存储环节控制,保证生产原料环节干净卫生不潮湿。
八、容县十里封波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04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1-0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十里封波油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十里封波油坊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第二停车场处购进的花生米通过简易设备、使用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160kg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1-07)。至2020年12月4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160kg(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1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存储不当。此批次花生油因为小部分花生原料靠墙储存不当导致发生霉变所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九、容县石寨凤来油房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29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1-0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石寨凤来油房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石寨凤来油房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玉州区购进的200kg花生通过简易设备、使用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50kg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1-03)。至2020年12月7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50kg(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标价为26元/kg,货值金额1300元。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7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存储不当。此批次花生油因为小部分花生原料储存不当导致发生霉变所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少部分疑似变质的花生原料进行了废弃处理,加强仓库存储环境控制,确保原料的存储环境干净卫生不潮湿,从而生产源头保持花生油质量。
十、容县六王镇冯***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39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1-1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六王镇冯***榨油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六王镇冯***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玉州区购进的花生通过简易设备、使用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50升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1-12)。至2020年12月4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50升(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标价为25元/kg,货值金额1250元。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人为操作不当。此批次花生油因为生产过程中忘记使用黄曲霉毒素降解机导致此批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一、容县亚珍油房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60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1-06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亚珍油房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亚珍油房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宏进市场附进的花生仓8号铺面购进的花生通过简易设备、使用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150升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1-06)。至2020年12月3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150升(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标价为25元/kg,货值金额3750元,该批次花生油利润为290元,违法所得290元。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5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人为操作不当。此批次花生油因为生产过程中忘记使用黄曲霉毒素降解机导致此批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二、容县六王镇唐宁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86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1-1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六王镇唐宁油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黄曲霉毒素B1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六王镇唐宁油坊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宏进批发市场购进的花生通过简易设备、使用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50升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1-10)。至2020年12月4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50升(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标价为26元/kg,货值金额1500元。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7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人为操作不当。此批次花生油因为生产过程中忘记使用黄曲霉毒素降解机导致此批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三、容县油满香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95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0-10-2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油满香油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油满香油坊生产的花生油是当事人使用从玉林市花生仓购进的花生通过简易设备,使用压榨法工艺流程生产加工150升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10-27)。至2020年12月4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花生油合计150升(含抽检部分)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单价为30元/kg,货值金额4500元,获得利润450元,违法所得450元。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属生产花生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储存不当。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四、容县自良镇小张豆腐店生产经营的水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045***********98 | 样品名称 | 水豆腐 |
生产日期 | 2020-11-18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自良镇小张豆腐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容县自良镇小张豆腐店生产经营的水豆腐是当事人从玉林市宏进批发市场购进生产水豆腐原材料:黄豆、消泡剂和石膏,通过使用磨浆机和蒸汽锅炉设备生产水豆腐20公斤。至2020年12月4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水豆腐全部销售完毕。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水豆腐的行为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12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五、广西容县金玉类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045***********91 | 样品名称 | 鲜湿米粉(切粉) |
生产日期 | 2020-11-12 | 型号规格 | 5kg/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容县金玉类粉业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容县金玉类粉业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容县金玉类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2日)共计841kg,销售价格为2.2元/kg,生产原料为200kg大米,生产成本为2元/kg。至2020年12月8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鲜湿米粉(切粉)全部销售完毕,获得违法所得168.2元。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8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鲜湿米粉(切粉)的行为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68.2元;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68.2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7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生产车间里有木制品,木制品是非常容易滋生大肠菌,可能是这样导致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大肠菌群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对生产车间现有生产设备进行了详细排查,将木制品搬离车间或者是更换为不锈钢材质,同时加强成品区仓库存储环境控制,确保生产出来的鲜湿米粉(切粉)存储环境干净卫生不潮湿,保证质量。
十六、广西容县龙杰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045***********99 | 样品名称 | 鲜湿米粉(切粉) |
生产日期 | 2020-11-06 | 型号规格 | 5kg/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容县龙杰粉业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容县龙杰粉业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容县龙杰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2020年11月6日)共计750kg,销售价格为2.2元/kg,生产原料为350kg大米,生产成本为2元/kg。至2020年12月8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鲜湿米粉(切粉)销售出600kg,获得违法所得120元,涉案货值1650元。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8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鲜湿米粉(切粉)的行为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2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7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可能是锅炉管道堵塞导致蒸汽气压达不到标准引起的。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对生产车间的所有锅炉管道进行排查、检修完成。
十七、容县容州岑氏海鲜店经营的花甲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045***********74 | 样品名称 | 花甲螺 |
生产日期 | 2020-10-27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容州岑氏海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氟苯尼考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1.容县容州岑氏海鲜店于2020年10月27日购进花甲螺10公斤,并进行销售。2.2020年10月27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受我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花甲螺(购进日期:2020-10-27)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花甲螺样品的检验项目氟苯尼考项目实测值为709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为≤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和异议。4.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已将该批次花甲螺(购进日期:2020-10-27)销售完毕,标价为24元/kg,货值金额240元(包含样品费),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花甲螺违法所得为1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的花甲螺的行为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1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7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不详。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十八、容县智然鲜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045***********73 | 样品名称 | 花甲螺 |
生产日期 | 2020-10-27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智然鲜水产品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霉素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1.容县智然鲜水产品店于2020年10月27日从北海渔民购进花甲螺10公斤,并进行销售。2.2020年10月27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受我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花甲螺(购进日期:2020-10-27)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花甲螺样品的检验项目氯霉素实测值为6084.8u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和异议。4.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已将该批次花甲螺(购进日期:2020-10-27)销售完毕,标价为24元/kg,货值金额240元(包含样品费),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花甲螺违法所得为1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添加氯霉素的花甲螺的行为属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1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6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不详。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十九、广西汇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的经营鲜鸭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045***********76 | 样品名称 | 鲜鸭蛋 |
生产日期 | 2020-10-30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汇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的鲜鸭蛋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1.广西汇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的鲜鸭蛋于2020年10月26日从玉林市宏进市场铺面6区16/17/18号庞氏鲜蛋批发部购进鲜鸭蛋共72.9公斤,并进行销售或以活动形式赠送给满足赠送条件的顾客。2.2020年10月27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受我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鲜鸭蛋(购进日期:2020-10-26)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鲜鸭蛋样品的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101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当事人在2020年12月14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鲜鸭蛋样品的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383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2020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2020年10月26日采购的该批次鲜鸭蛋已全部销售或者赠送完毕。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过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限量的鲜鸭蛋的行为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7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不详。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二十、容县龙港海产品店经营的花甲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045***********75 | 样品名称 | 花甲螺 |
生产日期 | 2020-10-27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容县龙港海产品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氟苯尼考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1.容县龙港海产品店是以林胜强个人名义在2018年8月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自2018年至2019年7月22日实际上该店是林胜强与当事人欧永全在执照核准的经营地址合伙经营,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在2019年7月22日,林胜强将其在该店所占股的份额转让给欧永全。2019年7月23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欧永全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容县龙港海产品店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购进花甲螺10公斤,并进行销售。2.2020年10月27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受我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花甲螺(购进日期:2020-10-27)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花甲螺样品的检验项目氟苯尼考项目实测值为318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为≤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和异议。4.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已将该批次花甲螺(购进日期:2020-10-27)销售完毕,标价为20元/kg,货值金额200元(包含样品费),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花甲螺违法所得为80元。
依法处罚情况:1.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2.当事人经营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的花甲螺的行为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共计5058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2021〕7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不详。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特此通告。
2021年4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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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