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4)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4)已完成整改,并通过省级验收。根据《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的具体措施(试行)》(鄂环督〔2022〕8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缺乏应有认识。
二、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整改目标。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意识,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监管和监测评价,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二)整改措施。1.加强规划管控。将优化工业发展布局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加强督办检查,严格落实“严禁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规定。根据国家、省空间规划,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科学划定荆门市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管控规则的宣传工作。
2.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3.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日常监管。持续开展“绿盾2022”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开展生态红线矿业权清理退出。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4.严格奖惩政策兑现。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考核结果,对生态环境变好的落实奖励资金,对生态环境变差的扣减补助资金。
三、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生态文明专题学习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考核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做好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等工作,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强化空间管控,落实好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审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建设。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一是引导工业企业新园区集中、资源向园区集聚,推动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荆门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7日发布了《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将优化工业发展布局纳入该纲要文本。二是严格项目准入关。2018年1月至今,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审批、备案手续,截止目前我市未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审批(核准、备案)新建、扩建重化工、磷化工及造纸项目。三是加快编制荆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规划中明确了市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目前已形成规划阶段性成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区三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053平方公里,占荆门市国土面积8.54%,已报国家进行审查。四是加强对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审查工作,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对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建设准入的依据。
(二)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一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规定把关建设项目准入,截止目前没有违规审批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核工作中,重点审核“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项规定,同时结合荆门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严格把控建设项目选址位置情况,确保该方案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切实执行、落实到位。严格按照《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化工项目、尾矿库等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受理、不予审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普法释明。二是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三相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问[2021]2号)规定,将全市划分优先保护单元11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6.24%;重点管控单元25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7.60%;一般管控单元13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6.16%,三大类共49个环境管控单元。
(三)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监管。一是开展生态红线矿业权清理退出,目前生态红线范围内无采矿权。 二是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水土保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荆门市相关水土保持项目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察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有效控制认为水土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截止目前,经各县市区自查,暂未发现生态功能区内违法违规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四)强化资金保障。为大力推进荆门市生态环境建设,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加大积极生态环境保护于修复方面的资金投入。及时对2021年市本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了分配,其中:市直4255万元,补助荆门高新区·掇刀区483万元、漳河新区148万元、屈家岭194万元。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何丽,联系电话:0724-6088535,联系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9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