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零售户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实、自律、守信的卷烟经营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 ***印发引导零售客户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诚信烟草、责任烟草良好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卷烟零售户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管理应在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职能框架范围内,遵循统筹合理、奖惩结合、规范统一的原则,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严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定义及分级范围
第五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管理是从规范自律、规范用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等方面将卷烟零售户分为九个等级。
(一)诚信零售户:诚信三星(★★★信用极好)、诚信二星(★★信用优秀)、诚信一星(★信用良好)。
(二)信用警示零售户:信用一级警示(○轻微违约)、
信用二级警示(○○违约)、信用三级警示(○○○严重违约)。
(三)失信零售户:轻微失信(●轻微违法违规)、失信(●●一般违法违规)、严重失信(●●●严重违法)。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由卷烟零售户的基础信息、诚信经营信息、守法经营信息、其他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构成。
(一)基础信息包括
1.行政许可信息:持证人基本情况、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营业执照及社会信用代码、准予的布局条件、经营场所位置及许可证变更、暂停、歇业、注销等。
2.卷烟经营信息:零售户档位信息、结算账户与许可证负责人是否一致、定量标准等。
3.物流配送信息:持证人收货确认、代存代发(送)等。
(二)诚信经营信息包括
1.履行诚信经营承诺信息:明码标价、明码实价、执行建议零售价、低价竞销、向持证户或无证经营户提供货源、为不法烟贩套购卷烟提供便利等。
2.内管信息:异常流通卷烟的编码及对应零售户信息等。
(三)守法经营信息包括
1. 许可证使用信息:未亮证经营、擅自停业、变更经营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改变、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准予的布局条件发生改变、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以及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等。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信息: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进卷烟、无证批发卷烟、无证运输卷烟、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或烟丝、销售或储存走私卷烟、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超出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未按要求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语以及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卷烟含电子烟)
3.其他处罚信息: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信息、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执法部门移送交办的案件信息等。
4.举报投诉信息:消费者举报投诉信息、烟草人员反馈违法违规违章信息。
(四)其他类信息包括
1.物流配送异常信息:收货对象或收货地址变化情况等。
2.监督检查异常信息:配合当地烟草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3.卷烟经营异常信息:用自己账户为他人提供卷烟订货权和结算权。
4.其他信用信息。
(五)加分项信息包括
1.相关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对卷烟零售户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诚信互助小组奖励等。
2.涉烟线索信息:主动提供涉烟线索信息条数。
第四章 信息采集及职责
第七条 为有效推进卷烟零售户信用体系建设,市局(公司)成立卷烟零售户信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卷烟营销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卷烟营销中心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市管员、客户经理要根据自愿原则动员辖区卷烟零售户填写《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卷烟零售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加强诚信经营宣传教育,引导客户主动填写《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九条 卷烟零售户的信用信息由市管员、客户经理、物流配送员、内管员对应日常工作内容进行采集,由各县级局(营销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场部分别审核后,由市场部负责汇总并每季度在县级局(营销部)内部进行公布。
第十条 卷烟零售户的信用信息公布后,各专卖管理所(站)根据公布的零售户信息对所辖区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反馈县级局(营销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场部。
第十一条 县级局(营销部)市场部对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县级副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市局(公司)信用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局(公司)信用管理办公室收到各县级局(营销部)上报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后进行汇总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在市局内网和企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各单位(部门)根据公布结果对应职责职能进行运用。
第十三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更新一次,零售客户可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状态发生较大变化时,各专卖管理所(站)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提醒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各县级局(营销部)申请复核,各县级局(营销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答复,存在问题的应即时修改有关评价信息。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定与应用
第十六条 各专卖管理所(站)依据以下标准评定卷烟零售户的信用等级。
(一)评分规则
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采用100分制进行评定,诚信基础分为95分,各单位(部门)根据《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对应表》(***2)相应评价标准进行加分或扣分。信息采集时发现信用警示或失信行为符合2条以上(含2条)评价标准的,扣分不叠加,以最大扣分值进行扣分。符合加分项评价标准的,可累计加分,对应等级按最终分值进行评定。
(二)诚信零售户
1.诚信三星(★★★信用极好)标准(100分):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主动配合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终端建设、信息采集、配送服务等工作,主动参与市场共管,3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规违反承诺记录。
2.诚信二星(★★信用优秀)标准(98分):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主动配合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终端建设、信息采集、配送服务等工作,积极参与市场共管, 3年以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约记录。
3.诚信一星(★信用良好)标准(95分):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主动配合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终端建设、信息采集、配送服务等工作,积极参与市场共管, 2年以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约记录。
(二)信用警示零售户
1.信用一级警示(○轻微违约)标准(93分):信息采集发现卷烟零售户未实行明码标价或五个品种以上未明码标价(新上市的新品除外)、违反承诺缺席诚信活动3次以上的。
2.信用二级警示(○○违约)标准(92分):信息采集发现卷烟零售户低价竞销1次不超过2次的、为烟贩套购卷烟提供便利的、向持证户或无证户提供货源的、用自己账户为他人提供卷烟订货权或结算权等违反《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的。
3.信用三级警示(○○○严重违约)标准(90分):信息采集发现卷烟零售户低价竞销2次以上的、在无证户经营案件中被查获同编码卷烟5条以上或五个品种以上的、在真烟异常流通案件中被查获同一持证户编码卷烟5条以上或五个品种以上的、恶意订货并多次退货等。
(三)失信零售户
1.轻微失信(●轻微违法违规)标准(85分):信息采集发现卷烟零售户违规使用许可证拒不整改、违反烟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微的。
2.失信(●●一般违法违规)标准(80分):信息采集发现卷烟零售户违反烟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3.严重失信(●●●严重违法)标准(75分):信息采集发现卷烟零售户冒用或转让卷烟经营权、抗拒执法检查被追究责任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次销售假烟或走私烟50条以上、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等。
第十七条 各县级局(营销部)根据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卷烟零售户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一)专卖管理方面
1.被评为诚信零售户的,市管员可通过双随机抽查进行监管;诚信三星(★★★信用极好)零售户符合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准予时限可设置为5年;诚信二星(★★信用优秀)零售户符合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准予时限可设置为4.5年;诚信一星(★信用良好)零售户,符合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准予时限可设置为3.5 -4年。
2.被评为信用警示零售户的,市管员市场走访或市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信用一级警示(○轻微违约)零售户符合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准予时限设置为3年;信用二级警示(○○违约)零售户符合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准予时限设置为2.5年;信用三级警示(○○○严重违约)零售户符合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准予时限设置为2年。
3.被评为失信零售户的,市管员市场走访或市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符合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准予时限设置为1年。
(二)营销方面
1.被评为诚信零售户的,在终端建设、货源投放、新品培育、宣传促销、诚信互助小组评优评先等营销活动可享有优先权。
2.被评为信用警示零售户的,各类营销活动同等条件下予以延后考虑,信用一级警示(○轻微违约)零售户月度定量调减5%,信用二级警示(○○违约)零售户月度定量调减10%,信用三级警示(○○○严重违约)零售户月度定量调减的15%。
3.被评为失信零售户的,各类营销活动同等条件下予以末位考虑,轻微失信(●轻微违法违规)零售户月度定量调减20%,失信(●●一般违法违规)零售户月度定量调减30%,严重失信(●●●严重违法)零售户月度定量调减40%(备注:调整后出现低于最低档位客户月定量的,均按最低档位客户月定量执行)。
(三)激励方面
1.对获得诚信三星卷烟零售户授予“卷烟经营诚信示范户”等荣誉称号,主动将其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微信公众号或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和宣传,营造卷烟零售户履行信用承诺、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依法依规对信用评价优良的卷烟零售户在零售终端体系建设、品牌培育等卷烟经营工作中给予适当激励,真正让信用成为行业资源配置的重要考量因素。
3.信用评价优良的卷烟零售户可优先获得培训或交流的机会。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卷烟零售户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可向各县级局(营销部)提出复核申请,各县级局(营销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后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复核,确认相关信用信息处理不正确的,报市局(公司)信用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信用警示零售户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轻微失信零售户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积极改善信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局(营销部)收到信用警示和轻微失信零售户信用修复申请后,按以下流程进行修复:
(一)信用修复期为二个月,申请人每月参加信用培训、信用学习。
(二)信用修复期间客户经理及市管员要增加店内检查走访频次、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承诺。
(三)修复期结束后一周内参加信用考试,考试合格者,可通过重新作出个人社会信用承诺完成信用修复;未通过者,需重新学习,一周后再次进行考试,直至考试合格。
(五)信用修复结束后,因本次约束措施将同步停止。
(六)修复期内及修复结束后半年内再次发生信用警示或失信行为的卷烟零售户,不予信用修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卷烟零售户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烟办〔2020〕90号)、《广西烟草商业卷烟零售户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烟销〔2020〕16号)等相关法律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
2.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对应表
***1
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
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在卷烟经营过程中,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卷烟,自愿承诺以下事项:
坚决做到“十个不”:
1.不销售假烟、走私烟;
2.不销售串码烟、烫码烟、无标烟;
3.不利用互联网渠道销售卷烟、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4.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5.不向其他持证户或不法商贩提供卷烟,不组织参与倒买倒卖卷烟活动;
6.不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不冒用、转让卷烟订货权和结算权;
8.不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9.不拒绝履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10.不从事其他违法失信的行为。
做到“三个到位”:
1.证件维护到位。亮证经营,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积极履行变更登记;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需要继续经营的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2.明码标价到位。明码标价、明码实价、按照卷烟建议零售价格销售卷烟;
3.工作配合到位。积极参与卷烟经营活动,配合做好卷烟配送交接手续。
做到“三个主动”:
1.主动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政策规定;
2.主动履行信用承诺,积极参加信用培训、诚信互助小组活动等;
3.主动配合当地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终端建设、信息采集、配送服务等工作,主动检举发现的各类涉烟违法行为,协助烟草部门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承诺人签字(法人公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
***2
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对应表 | |||||||||
评价分类 | 评价标准 | 评价说明 | 约束措施 | 申请修复条件 | |||||
诚信类别 | 诚信等级 | 分值 | 分值(分) | 指标时限 | 市场监管 | 许可证延续 | 营销 | ||
诚信 | ★★★ | 100分 | 履行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主动参与市场共管 | 49分 | 1年以上 | 随机抽查 | 延续5年 | 无 | 无 |
3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规违反承诺记录 | 50分 | 3年 | |||||||
★★ | 98分 | 履行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主动参与市场共管 | 49分 | 1年以上 | 延续4.5年 | ||||
3年以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且1年内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 49分 | 3年 | |||||||
★ | 95分 | 履行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主动参与市场共管 | 49分 | 1年以上 | 延续3.5-4年 | ||||
2年以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且1年内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 46分 | 2年 | |||||||
说明:1.卷烟零售户的基本分为95分。2.发生信用警示或失信行为的,对应评价标准进行扣分。3.发生信用警示或失信行为符合2条以上(含2条)评价标准的,不累计扣分,以最大扣分值进行扣分。4.卷烟零售户符合加分项条件的,可直接按评价标准加分,对应的等级按最终分值进行评价。 | |||||||||
信用警示 | ○ | 93分 | 未实行明码标价或五个品种以上未明码标价(新上市的新品除外) | 扣2分 | 6个月 | 1次/季度 | 延续3年 | 减少定量5% | 整改完成后可申请修复 |
违反承诺缺席诚信活动3次以上的 | 扣2分 | 1年内 | |||||||
○○ | 92分 | 低价竞销1次不超过2次 | 扣3分 | 1年内 | 延续2.5年 | 减少定量10% | 停供货结束后可申请修复 | ||
被发现向持证户或无证户提供货源 | 扣3分 | 1年内 | |||||||
用自己账户为他人提供卷烟订货权或结算权 | 扣3分 | 1年内 | |||||||
被发现为烟贩套购卷烟提供便利 | 扣3分 | 1年内 | |||||||
其他违反《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的行为 | 扣3分 | 1年内 | |||||||
○○○ | 90分 | 低价竞销2次以上 | 扣5分 | 1年内 | 延续2年 | 减少定量15% | 停供货结束后可申请修复 | ||
在无证户经营案件中被查获同编码卷烟5条以上或五个品种以上 | 扣5分 | 1年内 | |||||||
在真烟异常流通案件中被查获同一持证户编码卷烟5条以上或五个品种以上 | 扣5分 | 1年内 | |||||||
恶意订货并多次退货 | 扣5分 | 1年内 | |||||||
失信 | ● | 85分 | 未亮证经营、擅自停业、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拒不整改 | 扣10分 | 1年内 | 1次/月度 | 延续1年 | 减少定量20% | 整改、停供货结束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可申请修复 |
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语拒不整改 | 扣10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 扣10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进卷烟且涉案金额不超1000元; | 扣10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或烟丝、销售或储存走私卷烟涉案金额不超500元。 | 扣10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 | 扣10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扣10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 | 80分 |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进卷烟且涉案金额超1000元 | 扣15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减少定量30% | 无法修复 | ||
无证批发卷烟 | 扣15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无证运输卷烟 | 扣15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或烟丝、销售或储存走私卷烟涉案金额超500元 | 扣15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 扣15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超出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 | 扣15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被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信息 | 扣15分 | 1年内 | 延续1年 | ||||||
●●● | 75分 | 准予的条件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经营面积发生改变等 | 扣20分 | 1年内 | 对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 减少定量40% | 无法修复 | ||
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 扣20分 | 1年内 | |||||||
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 | 扣20分 | 1年内 | |||||||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扣20分 | 1年内 | |||||||
一次销售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 | 扣20分 | 1年内 | |||||||
营业执照被吊销 | 扣20分 | 1年内 | |||||||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 扣20分 | 1年内 | |||||||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扣20分 | 1年内 | |||||||
加分项 | 封顶5分 | 提供1条涉烟违法违规线索 | 加3分 | 3个月 | |||||
参加市场状况调查 | 加2分 | 3个月 | |||||||
获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 加3分 | 1年内 | |||||||
主动协调并组织诚信活动的 | 加1分 | 1年内 |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