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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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11月16日发表
当事人:韦生龙
地址:大化至忻城二级路旁(都安旧路路口)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化至忻城二级路旁(都安旧路路口)建设房屋基础,占地面积270.0平方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对你下发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大城限拆决〔2019〕第018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限你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请你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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