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号第2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14年5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文晴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建议的议案》(第17号)、罗旭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议案》(第20号)的调查报告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这两个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要配足配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要不断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站建设。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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