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菏泽市高速铁路沿线安全控制线管理办法
HZCR-2021-0010001
菏政发〔2021〕8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高速铁路沿线安全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高速铁路沿线安全控制线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6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高速铁路沿线安全控制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沿线有关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沿线安全控制线(以下简称安全控制线),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的,矿山企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严禁逾越实施开采活动的范围边界。
第四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控制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安全控制线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控制线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煤矿开采边界,是指依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确定,经依法审批的压覆范围边界。
第七条 露天矿产资源开采边界,是指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以及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第八条 地下水开采边界,是指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边界。
第九条 开采边界确定后,依法予以公告;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开采边界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煤矿开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调整开采边界的,依法依规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沿线煤矿企业要按照经依法审批的压覆范围边界,在规定时间内结束压覆范围内的采掘活动,并依据相关行业和安全标准对井下巷道进行封闭。封闭后造成的损失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计算在压覆资源补偿范围内。
第十二条 煤矿的采掘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做到科学、规范,严格执行煤炭开采、设计的有关规范要求,严禁超越开采边界进行开采。
第十三条 煤矿采掘活动应当保证高速铁路安全,在距离高速铁路线路2000米范围内进行采掘工程施工前,鼓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总结矿井历史回采沉降规律,详细分析可能造成的地面沉降范围,并结合与高速铁路的位置关系,确认是否会影响高速铁路安全。
第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开采或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采煤塌陷地影响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应急、能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矿山企业开采活动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作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执行相关规定,给铁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0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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