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制度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菏发改公管〔2019〕190 号
各相关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分中心,各方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交易效率,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现将《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核的重要内容,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区(县)发展改革、司法部门要结合上级文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定期对制定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或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应对交易文件、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采用日常检查、绩效评估、标后评估等多种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招标人应依法选用适合项目特点的交易方式,切实履行交易项目的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编制交易文件,不得出现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妨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详见***),对其发布的交易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在交易活动中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组织好交易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项目,各交易环节的数据资料应由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法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对进入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等项目的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对交易文件的监督检查采用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受到投诉的交易项目、未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交易项目及关系到重大民生工程的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交易文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九条按照职责分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交易项目的检查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绩效评估、标后评估等形式,对项目交易的合规合法性、招标文件中是否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及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性进行评估。
第三章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交易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进行改正。
第十一条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检查意见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交易文件,通过重新发布公告、澄清等方式及时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应暂停该项目的交易。同时对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年度考核给予扣分。对在交易项目绩效评估、标后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交易参与方,可视情况进行约谈;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调整项目检查重点。对交易文件合法合规、交易行为规范的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减少抽查频次;对存在违法违规条款、交易行为不规范的交易主体,加大抽查频次,反复出现类似情形的进行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禁止性规定
序号 | 清单内容 | 依据 |
一 | (一)资格条件 | |
1 | 限定投标人(供应商)注册地、企业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的,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2 | 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在交易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要求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3 | 政府采购项目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4 | 建设工程项目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的 | 《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5 | 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具备××地域、××行业业绩,限定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6 | 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7 | 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在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商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内的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8 | 政府采购项目以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进口产品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9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 资质、非国际通用的认证作为资格 条件的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 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
10 | 以***明令己取消的企业资 质和证书、人员技术资格(岗位) 证书做为资格条件的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 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11 | 设置的资质条件或技术人员证 书与交易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2 | 建设工程项目业绩规模指标超 过本项目实际规模或业绩指标要求超过 1 项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业绩提出规模要求的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3 | 建设工程项目将政府部门、行 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的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
14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一 | (二)商务及技术条款 | |
1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 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 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限定产品为协 会发布的目录库内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 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16 | 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施工要 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7 | 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固定值或与 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过高设置标 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8 | 具有“知名”、“一线”、 “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表述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19 | 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 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完全满足技 术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能达到 3 个以 上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20 | 对己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和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并具备检测报告的产品或书面描述能够叙述清楚采购需求,不需主观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要求提供样品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21 | 通用货物要求提供样品的;要 求提供样品但仅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要求或样品评审因素不具体并表述模糊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22 | 政府采购项目允许采用分包方 式履行合同的,未在招标采购文件 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金额或者比例的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 |
23 | 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携带营 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执业资格 (职称、岗位)证书、获奖证书、 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原件至开标 现场核验的;对按规定可以使用电 子证照,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的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24 |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主材、辅材进行检测或产品测试、试用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四条 |
25 | 要求法人代表必须到场,不接 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供应商) 代表的;可以线上完成的招标采购 项目,要求投标人(供应商)代表 必须至开标现场的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促进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26 |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 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 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 度的表述;采购非单一产品未标明 核心产品及核心参数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一条 |
27 | 政府采购项目未经批准采购进 口产品的;经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 品但限制国货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十条、《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
28 | 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 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实行 区别对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9 | 设置最低投标限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30 |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要求投标人 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
31 |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 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 响投标人(供应商)投标(响应) 的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 |
32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一 | (三)评分条款 | |
33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 规模条件作为评审要素、歧视中小 企业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
34 | 以***明令己取消的企业资 质和证书、人员技术资格(岗位) 证书作为加分条件的 |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 |
35 | 指定地域性或行业性业绩、奖 项为评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6 | 政府采购项目对业绩提出规模 要求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
37 | 将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 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 |
38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 30% 的;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 的比重(权重)低于 10%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39 | 设置的奖项、证书、业绩与本 项目不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将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 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工 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40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条 |
二 | 专家评标评审情形 | |
41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42 |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四条 |
43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评标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44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 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 投标人的要求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五条 |
45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 否决意见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五条 |
46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 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五条 |
47 |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
48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的行为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五条 |
三 | 其他 | |
49 | 政府采购项目中,未落实扶持 中小微企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 政策目标的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 |
50 |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收 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电子招标投标办 法》 |
51 | 压缩投标截止法定时间,交易 文件修改后投标截止时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 十一条 |
52 |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 或者提供项目信息,妨碍投标人(供应商)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 |
53 | 限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形式的,约定的投标保证金截止时 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四十八条 |
54 | 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控制价 2%或国家规定上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55 | 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开展行贿 犯罪档案查询活动的 |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
56 | 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开展失信 被执行人查询活动的 |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 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
57 |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 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