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开展城区犬类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9月12日,福泉市政府发布城区犬类专项整治通告,从严整治犬类系列问题,时间从即日起持续到10月30日。 通告要求,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做好犬类防疫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犬必须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不得携犬(导盲犬除外)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犬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整治期间,由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农工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组成专项整治组开展整治工作,凡发现无人牵领犬一律视为流浪犬,捕捉后送滞留场所暂养(期间费用由犬主承担),超过15日后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对咬人、伤人犬予以当即捕捉,一经查找到犬主的,犬主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将依法对犬主进行从重处罚。 对不遵守通告规定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农工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