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检察院依法办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近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大悟县院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案件: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间,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伙同嫌疑人房某某多次将获取的十四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卖给嫌疑人余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等人。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是由嫌疑人房某某利用在杭州某商务咨询公司当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从公司仓库电脑里非法获取,信息内容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
2016年以来,毛某某多次将其从房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高价转卖给余某某、吴某某,房某某也多次将公民个人信息卖给余某某、秦某某。毛、房二人分别获利33400余元和436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目前该案毛某某因怀孕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外,我院批准逮捕房某某、秦某某,决定逮捕余某某。为进一步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后,大悟县检察院加大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