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交通管制期间允许部分返岗返回
各乡镇(街道、试验区)、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2020年1月31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和《宜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交通管制期间允许部分返岗返回人员通行的通告》(第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返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滞留夷陵区外返回夷陵区的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向所在乡镇(街道、试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返岗或返回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出发地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通行证明。若出发地需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函件的,由目的地所在防控指挥部提交证明文书,区防控指挥部审核后发函。
二、湖北省内其他地区滞留在夷陵区的外来人员需返回,须提供目的地所属单位或社区同意返回证明,向所在的夷陵区乡镇(街道、试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签署《个人承诺书》(***2),由各乡镇(街道、试验区)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后,由各乡镇(街道、试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录入信息审核同意后出具《离境证明》(***4),并核发《车辆临时通行证》(***5)离开。
三、区内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留观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一律就地观察和治疗,不得离开所在地。有发热、咳嗽咳痰、气促、肌肉酸痛等症状的人员不得离开夷陵区。医学观察不到14天的不得离开夷陵区。
四、区防控指挥部在与区外交界各进出口通道设置综合服务站点,负责证明査验、体温检测、信息录入、车辆消毒等各项工作。
五、返回夷陵区人员所属单位和村(社区),按防疫相关规定做好返岗返回人员的健康监测及管理工作。
六、返岗返回人员必须按批准时间和路线入境、离境,车辆严禁搭载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在返回途中必须遵守所在地、途经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据实出具,严控疫区疫点人员流动。凡虚假出具或伪造、变造证明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2月6日起执行,对拒不配合上述防控工作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夷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夷陵区离境证明办理流程告知书样本***请点击→http://sp.5210.cn/fujian/t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