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七项措施提高待遇水平
本网讯 从2010年4月1日起,长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七项措施提高待遇水平:一是提高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区内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以上的甲、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二是提高参保居民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就医起付标准以上的甲、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三是转往本统筹区外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提高起付标准以上的甲、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四是转往本统筹区外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提高起付标准以上的甲、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五是提高转往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以上的甲、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六是提高乙类项目计算标准额度。参保居民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按乙类项目计算的每单项(次)检查、治疗费用由100元以上调整为300元以上;七是提高市城区住院床位费标准。转往宜昌市城区参保居民住院的床位费执行宜昌市区床位费报销标准。
七项措施的实施,使参保居民就医起付标准以上的甲、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均提高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