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工商局关于对验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验资机构:
为加强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遏制不正当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22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局研究决定对验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验资机构系指依法设立且法定地址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企业验资业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资产评估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所)等(以下简称验资机构)。
二、验资机构备案管理,是指验资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验资机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凡在长阳境内从事企业注册资本验资业务的验资机构,应依照本通知向长阳工商局申请备案。
四、办理备案手续程序。
(一)提出申请。验资机构向长阳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主要工作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个人签名、印鉴印模等复印件
5.验资报告标准样式
6.守信承诺书
7.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8.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二)资料核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凡在2005年以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此次不予备案。
五、完成登记备案的验资机构,如备案中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向长阳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六、未经备案的验资机构,我局将不认可其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验资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从事执业活动。
八、验资机构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2.允许、委托其它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
3.采取欺诈、造假、高评、低估、低价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4.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行为。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验资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一个年度中,发现验资机构有一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对其提出书面劝戒;发现有两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从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不予采信。
2.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验资机构,三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不予采信。
十、验资机构备案工作的具体操作、管理及解释由长阳工商局负责。
十一、备案资料报送时间及地点:2006年3月6日至2006年3月26日报长阳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