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兴山公安快速查获一起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案件
本网讯(通讯员 兴公宣)9月14日,古夫水陆派出所陆续接到多名商家报案,称有人多次使用假币购物,已有多人上当。一时之间,街面店铺传的沸沸扬扬,人心惶惶。
古夫水陆派出所快速反应:一边加大街面巡逻力度,布控查找嫌疑人;一边走访调查被侵害人,收集相关证据。于14日22时许在古夫城区某旅馆将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抓获。
经调查得知,9月14日14时至21时许,湖北孝昌籍男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先后到古夫城区九家商店中,以购买软装红金龙香烟为由,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币,先后骗取七位商家找零的630元,其中有两家商铺当场识破假币,王某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9月15日下午18时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送兴山县拘留所执行,并责令其给七位被侵害人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假币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对国家危害极大。广大居民朋友如果误收假币,千万不要再次使用,应该马上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如果发现他人大量持有假币,应该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