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物业管理新规
辽宁物业管理新规
欠交物业费拟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并起诉,拒不履行判决的,将强制执行,并按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而物业企业预收物业费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说明显示,截至目前,辽宁全省共有各类小区14980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4420个,物业服务企业3389家,从业人员近18万人。
该条例(修订草案)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费收缴纠纷、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等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核心问题,都进行了较为明晰的阐述。
条例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私立名目乱收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拒不履行判决和仲裁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