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樊城大庆东路部分路段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
[2014]第5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的规定,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关于樊城大庆东路部分路段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樊政发[2014]19号)。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樊城大庆东路部分路段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原襄樊神州运业集团大修厂两幢职工住宅楼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需全部征收拆除。
房屋征收户数约74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772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40天(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3日)。
三、房屋征收部门: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襄阳市樊城区屏襄门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相关政策,按照《樊城大庆东路部分路段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
六、《樊城大庆东路部分路段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附后。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或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对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现场测量)为补偿依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后,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主体,按照方案的规定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樊城区大庆东路31号(樊城大庆东路部分路段道路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3810708。
十一、房屋征收投诉部门:襄阳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房管局),投诉电话:3224883。
十二、被征收人如果对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樊城大庆东路部分路段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樊政发[2014]19号)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