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原泰安市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说明
一、目的:原《泰安市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7日经主任办公议审议通过,11月21日印发。由于国资监管体制的需要,国资委成立了四大集团公司,原《投资管理办法》不适应现在国资监管体制,有必要进行修订。如何规范投资运营公司的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显得越来越重要。《办法》规定对对外资、非主业、参股的、与非国有合作的投资项目仍需核准;对一级二级企业和二级以下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投资决策程序和流程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加强了对企业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评价管理。这样不仅使整个投资管理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完善运行机制,同时,也把原本属于企业的责任更多的交还给了企业,使企业立足长远考虑投资项目,同时,对事中事后的监督也使企业必须更为严谨地对待投资项目,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依据: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省国资委2013年8月12日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泰安实际进行了本次修订。
三、《办法》中重要条文修改说明
新《办法》共分五章四十条,与旧《办法》(泰国资[2014]31号)相比,新《办法》在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范围等方面都重新进行了明确和界定,重申了国资委的监管职责、企业职责,投资项目论证和投资项目管理等单列章节进行了重点明确,同时提出了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进行评价管理,并建立投资项目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变化内容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范围的界定。范围界定为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
问题是:其它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在范围之内。
(二)关于投资项目论证作出明确要求。
企业应当在自身投资总量可控制范围内和科学决策基础上,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结合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论证、法律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 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还应对投资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人文环境等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
明确了企业不得从事的投资行为: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产业领域;
2、不具有战略相符性;
3、不符合财务最低回报标准;
4、投资风险超出自身承受能力;
5、有可能使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三)关于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变化。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级企业投资中,属于境外股权投资、参股投资以及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要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二级企业投资项目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经两级企业董事会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二级及以下企业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审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投资项目发生重要变化时,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转让与收回处置应由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列明被投资方、投资转让时间、转让企业、转让金额、成本和损益等,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