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数字化终端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为有效运营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综合执法局特购置数字化终端设备,并制定配套使用管理制度,望全局干部职工知悉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单位给干部职工配发的终端设备及SIM归单位所有,属单位国有资产。领用人应当明确终端设备是单位安排的工作设备,领用人只有按照单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权利。不需要使用终端设备办理指定工作的员工一律不得领用。
第二条 根据单位要求,由综合股就手机派发情况进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领用人姓名、职位、领用时间、手机的电话号码、该电话号码的注册信息。
第三条 24小时开机,上班时间保持通畅。若发生(损坏、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应立即安排其他手机保证通话的可持续性,并及时回复工作。同时向综合股反映情况。
第四条 领用人不得用此终端设备发布损害单位形象、利益的消息,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领用人不得滥用终端设备各类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第六条 终端设备是推进数字化工作开展的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领用人应及时安装各类工作必须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邮箱、微信、QQ等。不在办公室期间如需处理工作事宜,可以手机办理。
第七条 单位配发的SIM卡只包含流量套餐,通话量、短信量产生的费用应自行支付费用。
第八条 领用人应当爱惜终端设备,最大限度发挥设备的有效价值。终端设备的使用寿命为两年,从单位购买并派发给第一位领用人起算。终端设备没有达到单位规定的使用年限,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人为因素以外,领用人应当负全责,修补、替换或等额赔偿。
第九条 终端设备满两年后因自然损耗而致无法使用,可以向单位综合股申报并要求换领新设备。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领用单位终端设备的领用人应签名确认领用。一经签名,即表明领用人已阅读并接受本制度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领用人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好终端设备的交接手续。确认后方可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