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碧莲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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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当事人何碧莲违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者使用”一案,我局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案号为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66号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我局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我局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66号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已分别张贴在我局龙江分局门口公告栏、龙江镇左滩村委会公告栏、当事人何碧莲的厂址龙江镇左滩村委会甘竹电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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