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人应当对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悬赏报酬吗
■ 现实困惑
孙女士年轻时丈夫去世,一人独自拉扯大了两个孩子。孩子们各自成家立业,孙女士一人孤寂。所幸几年前孙女士的儿子送了她一只宠物狗,能陪她打发一些无聊的时光。一个月前,孙女士出外办事,因为忘记锁门,宠物狗就跑得不知所踪。孙女士多番寻找未得,儿子承诺再送一只,可孙女士说自己习惯了丢失的这只,不要新的。孙女士对外贴出了寻狗悬赏,并称凡寻得并送回宠物狗的,孙女士愿支付2000元。后张先生寻得此狗并送回孙女士。孙女士十分感激,请张先生在家做客,并热情款待了张先生。当张先生要求孙女士支付悬赏费2000元时,孙女士却拒绝支付。随后张先生将孙女士告到法院,要
求孙女士兑现寻狗悬赏的承诺,支付其2000元。
■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完成悬赏的特定行为人对悬赏人要求支付悬赏报酬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悬赏人公开承诺对完成悬赏行为人给予报酬的,只要不是违反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孙女士悬赏寻狗,非损害公益、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等无效情形。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孙女士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悬赏合同中约定好的2000元报酬。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