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7〕88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江高速公路佛山段(江珠高速公路北延线佛山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区勒流街道、伦教街道、杏坛镇有关村的27.5999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的集体建设用地4.4136公顷、未利用地0.7057公顷,以上合计32.7192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意将我区有关单位的国有农用地3.73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有关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0.9320公顷、未利用地0.4***6公顷,以上合计5.1312公顷国有土地一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共计37.8504公顷土地完善手续后,依照有关规定作为佛江高速公路佛山段(江珠高速公路北延线佛山段)项目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收回)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江高速公路佛山段(江珠高速公路北延线佛山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伦教街道、勒流街道、北滘镇、杏坛镇、均安镇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详见附表。 上述37.8504公顷土地中: (一)32.7192公顷属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征收32.7192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征地留用地4.9079公顷,其中伦教街仕版股份合作经济社0.2952公顷、伦教街羊额股份合作经济社0.2133公顷、勒流街裕涌股份合作经济社0.0514公顷、勒流街南水股份合作经济社0.0191公顷的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款已全额预付;伦教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社0.6091公顷、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0.533公顷、勒流街南水股份合作经济社0.0186公顷、勒流街龙眼股份合作经济社0.0929公顷、勒流街西华股份合作经济社0.0552公顷、勒流街清源股份合作经济社0.3858公顷、勒流街冲鹤村民委员会1.7945公顷、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0.5233公顷、杏坛镇聚胜股份合作经济社0.3165公顷,合共4.3289公顷以实地方式落实,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 3.9562公顷属“村改居”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收回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超出支付标准、调升幅度以及年限的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被收回土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收回3.9562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0.5935公顷,其中均安镇四埠股份合作经济社0.0856公顷、均安镇永隆股份合作经济社0.1745公顷、均安镇安成股份合作经济社0.0543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款已全额预付;北滘镇槎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0.2791公顷留用地以实地方式落实,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 (三)收回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1.0556公顷,其中杏坛镇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属下国有土地0.5061公顷,补偿方案按杏坛镇重点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和杏坛镇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执行;其余0.5495公顷属政府掌控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土地补偿。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征收(收回)土地单位与被征收(收回)土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五、对粤国土资(建)字〔2017〕420号批文有异议的,被征收(收回)土地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收回)土地相关权利人须于2017年9月5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万***,联系电话:22837080)。 六、上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江高速公路佛山段(江珠高速公路北延线佛山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20号] 2.佛江高速公路佛山段(江珠高速北延线佛山段)项目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1.佛江高速省级批文.pdf
***:***2.佛江高速公路佛山段(江珠高速北延线佛山段)项目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