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意见》(顺公字〔2002〕27号),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 治安 管理 意见 通知
顺公字[2002]27号
关于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为了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确保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健康、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度
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举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防止发生治安事故。
(一)凡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活动,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体育活动;
4、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5、在影剧场(院)举办其范围之外的群体性文化活动。
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不对外接纳非本单位观众,在场(室)内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列入申请审批的范围。但举办单位要落实好安全措施,做好保卫工作。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筹备前由主办单位和人员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具体承办单位提出申请。主办单位在申请时要填报《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表》。同时,一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活动方案和说明(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的方式);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及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的,由各镇、区公安分局许可;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有效)10日内,按职责权限和要求,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对具有《办法》第八条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并出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不许可决定书》。
(四)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举办活动5日前向原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在2日内重新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遇有不可抗拒因素现场临时取消的,由主办单位另行确定举办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报告原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不需重新申请和许可。
(五)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依照《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处罚;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规定加重处罚。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检查、监督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经许可举办的活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责任。举办活动的单位应设立保卫机构,制订周密的安全保卫计划,指定安全保卫负责人,并与所在地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式样附后)。举行活动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举办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积极主动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理、解决各种安全问题。
三、依法监督、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处罚权,认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办法》的规定,增强依法办事意识,依法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对公安机关、主办或承办单位失职、渎职、治安管理不善、安全保卫不力等造成治安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责任书
顺德市公安局
二○○二年十月八日
附: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好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凡是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利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的绝对安全;
二、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治安责任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直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
三、举办单位要负责组织落实好活动全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治安管理,共同维护治安秩序;
四、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公安部门许可的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
五、在举办过程中出现《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因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约双方各存一份,上一级公安机关存一份,自签约之日起有效。
举办单位(盖章) 公安机关(盖章)
负责人签名: 监督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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