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2017年3月2日
佛山市顺德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企业负担,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佛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设立佛山市顺德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佛山市顺德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遵循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简便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确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政府合作保险机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本区企业向政府合作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规应获得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每间企业首次投保保费补贴比例为50%,且单一企业每个保险期限内最高以100 万元为限。补贴比例逐年降低,并定期通知。保费补贴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先到先得,额满即止方式。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计划,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审核申请专项资金配套,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区财税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拨付,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补助企业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区配套专项资金,制定《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指南》,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审核批准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依法定程序确定的合作保险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险机构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报送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情况、保险赔付情况以及保险机构对企业服务情况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补贴方式及退保处理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补贴方式。
(一)合作承办保险机构在收到企业缴纳的自负部份的保险费后,为其开具全额保险单,并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起讫时间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二)财政补贴部分保险费,由合作签单保险机构(如以共保体形式承保,则签单保险机构指主承保公司,下同)统一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财政支出审批流程办理审批后,报区财税局将财政补贴部分的保险费统一划付合作签单保险机构。对于以共保体形式承保的业务,则主承保公司在收到财政补贴保险费后的5 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转划其他共保方。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每季度具体申报时间通过《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指南》规定。
2.申报资料的收集要求:由合作承办保险统一填写申报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业务清单并加盖公章,开具应收保费申请函并加盖公章,随附保单抄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财政补贴比例部分的保险费***原件、企业自缴比例部分的保险费***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交纳保险费的支付凭证。业务清单、应收保费申请函格式由《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指南》另行统一制订。
3.总额控制:合作保险机构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应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当月及累计保费数据,合作保险机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就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可用余额进行核对、确认,确保总额控制使用。当专项资金可用余额结存不足10%,合作保险机构应向业务承保服务团队发出预警,并以签单前逐笔审批形式确保资金总额不发生超支。对于合作保险机构没有切实执行总额控制预警制度而发生的超额承保,其超支部分由合作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退保处理已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参保企业,除出现企业关闭、整体迁离顺德行政区域的情形,不得中途退保,也不得批退保费。投保企业如在保单期限内提出退保,签单保险机构应按照条款规定的短期费率计算公式扣除已生效期间保险费及按《顺德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已提取缴纳的15%防灾防损专项费用后(如费用未提取,则不须扣除),保费余额按照企业与财政补贴各自承担比例,分别以转账方式退还企业同名账户及财政指定账户。企业申请退保时,须向保险公司提交工商登记注销、企业地址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法定证明文件,保险公司核实后须复印件留存,并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时随企业退保申请书原件、退保批单抄件(加盖业务章)、退保支付凭证等退保资料一并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七)接受政府保费补贴的投保企业名单。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作保险机构的监管:
(一)合作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保费资金真实入账:合作保险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业务系统的收费确认、入账处理,建立健全的项目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合作保险机构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三)一经发现合作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承保理赔费用、虚假保险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行取消其合作承办资格,并依据性质严重程度,报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合作保险机构串通投保企业所进行的虚假承保业务,合作保险机构须负责向企业追回财政已支付的财政补贴保费,追回的保费应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挤占、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区财税局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自评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问责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的人员,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责任,按相应法律、法规、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保险费,均为含增值税的保费口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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