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水区渔伯伯餐厅)
2019年5月23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1号(商业楼六首层5号)的佛山市三水区渔伯伯餐厅经营的三文鱼(散装,加工日期2019-05-23)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CFU/g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DC1944***********11),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DC1944***********11),佛山市三水区渔伯伯餐厅经营的三文鱼(散装,加工日期2019-05-23)大肠菌群,CFU/g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佰腾(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半成品的三文鱼,并在店内加工制作成为鱼生销售,当批次共制作鱼生1kg,零售价为288元/kg,货值288元,利润57.6元。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鱼生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鱼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鱼生数量较小,且货值较小,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配备有鱼生制作的专间及基本设施设备,能提供用于制作鱼生的鱼的进货查验材料、鱼生制作人员的健康证明等,无主观恶意且至今未发现当事人因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鱼生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拟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2、罚款11000元整。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