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明府办〔2017〕72号文件实施期限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21〕14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明府办〔2017〕72号文件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7年4月,经区政府同意,我办印发《关于加强对相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预选址周边土地控制的通知》(明府办〔2017〕72号),对更合镇北约21.8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的用地、建设、土地流转和转租(让)、户口迁入和分户等事项实施控制,实施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满之后,由于管理需要,经区政府研究,我办先后四次延长明府办〔2017〕72号文件的实施时间,目前,实施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现鉴于相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选址红线仍未最终确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明府办〔2017〕72号文件的实施期限,新的实施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不变。在继续延长实施期限的过程中,区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明府办〔2017〕72号文件所列控制事项,切实加强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管理等各项工作;更合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须及时通报和处置。
特此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相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预选址周边土地控制的通知(明府办〔2017〕72号).pdf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