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明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相关单位:
《关于做好高明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建发〔2013〕36号)印发后,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和自身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审批事权下放工作原则,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是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年度备案工作;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白蚁防治合同备案、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白蚁防治专职技术人员备案、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日常投诉等相关业务。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需根据自身的职责,认真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二、白蚁防治单位资格审查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要核实该白蚁防治单位在所属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及上一备案周期内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并出具评价意见。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符合在我区从事白蚁防治业务资格的单位核发备案证明书。
三、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白蚁防治施工前,与已经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书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需到建设项目所在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理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证明,但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工程合同》、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白蚁防治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核对。
四、白蚁防治单位需严格按照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白蚁防治施药之前,需提前通知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属地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到场对整个施药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拍照留底作为隐蔽验收记录,填写《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记录表》;属地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要加强对所属辖区的白蚁防治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并监督各责任单位做好验收资料的收集工作。
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每次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分部验收时,需检查本阶段已完成的白蚁防治工程资料:预防药剂的合格证、《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记录表》、隐蔽验收记录、整改记录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如白蚁防治单位或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关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存在造假的情况,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必须重新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限期内未能整改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管理通知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