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GMFG2012003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2〕8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村级动物
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业经十四届区政府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高明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规范防疫行为,确保防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资格认证、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区农林渔业局资格认证,并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签订有效动物防疫劳务合同的人员。
第四条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区农林渔业局与镇政府(街道办)双重领导。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审核考试、技术培训、资格认证、建立档案、工作督查、提出经费安排建议等;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资格审核、人员选用、签订劳务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年度考核、经费补助等。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热爱动物防疫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具有独立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五)高中(含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对原兽医站工作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取得动物防疫员认证资格;
(七)服从区农林渔业局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的领导和安排,做好与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八)对长期从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并已取得动物防疫员资格或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任务:
(一)承担服务区内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任务,按规定加挂免疫标识,填发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台账);
(二)负责服务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和畜牧生产情况统计调查;
(三)协助动物检疫员开展服务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和日常防疫灭病知识;
(五)按自愿互惠的原则,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非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按相关规定开展有偿免疫注射;
(六)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区内具有自行防疫能力的规模饲养场(户)做好防疫记录,建立饲养档案;
(七)受区农林渔业局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指派,参加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第三章 资格认证及选用程序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认证及选用程序:
(一)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经所在村委会推荐,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农林渔业局;
(二)由区农林渔业局组织统一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后,颁发《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三)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科学划定本辖区动物防疫服务区域,合理确定岗位,在核定的人数限额内,从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公开招录、竞争上岗、择优选用,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可以续签,实行动态管理。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要求、待遇和相关责任等。
镇政府(街道办)对选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区农林渔业局备案。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区域、从事该项工作起始时间等内容)存入区农林渔业局,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九条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年度技术培训和资格审验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待遇保障及工作考核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月1200元;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经费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由区、镇(街道)按照4:6的比例分担。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根据工作考核结果发放。
畜禽养殖量大和经济条件好的镇(街道)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增加的经费由镇(街道)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考核由签订劳务合同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区农林渔业局派员参加,每年一次,具体考核细则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农林渔业局取消其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通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一)无故不参加技术培训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病、伤、残等不能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四)签订劳务合同期间擅自离岗的;
(五)超龄(60周岁)自动退职的;
(六)服务区域内因防疫工作不到位发生疫情的;
(七)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中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八)其他不胜任工作的情况。
村级动物防疫员被取消资格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其资格申报。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免疫密度及免疫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并传播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私自购买、出售、转让疫苗及证章标志,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免疫证明或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范操作,造成畜禽非正常死亡,损失严重的;
(五)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