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佛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提高社会公众举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市辖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各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区处非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也可以向公安或工商等市、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市、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到举报后应转报同级处非办。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信息汇总、归属认定和督促落实。各区处非办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归属的举报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以及举报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兑付等工作。
市处非办归集的非法集资举报以及涉及两区以上(含两区)查处的非法集资举报,由市处非办负责对该举报进行奖励归属认定;区处非办归集的非法集资举报,举报案件只在一个区内查处的,由该区处非办负责奖励。
第五条 市、区处非办及市、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举报奖励的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由举报奖励归属区处非办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各区处非办接到举报(含直接受理、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归集以及市处非办移交的举报)后,应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登记信息确认是否为最新线索和最先举报人,并将确认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各区处非办应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或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等级,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万元奖励。
对于举报案件归属我市查处(含跨市)的,其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金额;由外市主办的,其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或相关公检法部门审核认定我市的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况再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区处非办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各区处非办根据其价值、涉案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十三条 各区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举报奖励标准,但应不低于省、市确定的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各区处非办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到协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区处非办所在部门统一申请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区处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涉及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涉及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抄送市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办法和其他现行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办法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区处非办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区处非办不代替有关部门相关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