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府办〔2012〕179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狮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狮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管理处、镇(管理处)机关各办(局)、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狮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狮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填写《狮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单位负责人填写意见,镇政府保密室负责初审,分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镇领导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镇政府保密室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发布,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接受区保密局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狮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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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镇保密室审批意见: |
镇分管领导或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区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
备注: |
说明:1.此表为镇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区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分管领导指示意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