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327号原告广东浩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金鹰永坚五金配件厂朱树汉李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金鹰永坚五金配件厂、朱树汉、李永坚: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浩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金鹰永坚五金配件厂、朱树汉、李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四会市金鹰永坚五金配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4000元及以44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广东浩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二、李永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驳回广东浩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会市金鹰永坚五金配件厂、李永坚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浩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9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