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1589号案原告成桃珍诉被告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琳: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1589号案原告成桃珍诉被告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158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黄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桃珍归还借款本金67462.47元,并应以67462.4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被告黄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桃珍返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黄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桃珍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1300元;四、驳回原告成桃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434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桃珍负担2058.08元,被告黄琳负担228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成桃珍已预交的受理费228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院未能对被告黄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成桃珍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534.6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