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99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柏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常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北京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常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柏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常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2997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北京天地和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19689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柏亨家具有限公司,并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常春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2.3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082.3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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