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丁志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南工商催字〔2018〕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局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工商大处字〔2018〕101号),决定对你罚款15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缴纳罚款15000元以及加处罚款15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尚勇、王超 联系电话:757-86289328、86325582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