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8255号案原告陈立华诉被告吴巧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巧璇: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8255号案原告陈立华诉被告吴巧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825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吴巧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6000元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5%计算的利息予陈立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