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2770号原告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志华:
本院受理的(2018)粤0605民初22770号原告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2277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227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福州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377040.3元及利息125274.12元(利息以3377040.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李志华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李志华支付违约金692293.26元(以3377040.3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的标准自计算至),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由法院依法判决;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刘忠良及唐汉冰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8)粤0605民初22770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华的银行存款337704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