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为切实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一、本通告适用于拟进入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
二、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其车辆型号必须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内。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在《达标车型表》内的,需到我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判定合格后,才准予办理营运手续。
《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中“信息查询”-“综合查询”-“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栏目中查询。
三、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前,其车辆型号必须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内,并到我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合格后,方可再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特此通告
禅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