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经营有新规符合要求可换新证
昨日(14日),禅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公布《关于实施新修订
从本月起,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企业可填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禅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将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许可证延期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企业填报GSP证书延期申请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交由市食品药监局审核,发出GSP证书延期证明文件。上述证件延期期限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
禅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来源: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