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申请办理县级采矿权登记发证的矿山企业。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编制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3)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规定要求。
二、办理依据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3.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治理方案”的评审和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治理方案”的评审和审查
|
必要条件 |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程序符合规定;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规定,并经相关单位组织专家通过专家评审。 |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不全; (2)不属于县国土资源厅审批范围的;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中提出重大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安全隐患,需进一步核查的;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位经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经专家评审不通过的。 |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必须进行原件彩色扫描。除有关图纸纸张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外,其它材料上为A4大小。
表1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方案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1 | 申请县发证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的请示 | 由县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出具;原件扫描 | 0 | 0 | 电子化 |
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 签名、盖章,附专家评审意见,原件扫描 | 0 | 0 | 电子化 |
3 |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 原件扫描 | 0 | 0 | 电子化 |
4 |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原件扫描 | 0 | 0 | 电子化 |
5 | “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 原件扫描 | 0 | 0 | 电子化 |
6 | “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 原件扫描 | 0 | 0 | 电子化 |
六、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七、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0个自然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无。
6. 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采矿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
(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 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自然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无。
6. 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许可服务
1.受理地点
地址: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中段国土大楼4楼南澳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0754-8681280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咨询
(1)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54-86812809
网上咨询: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 24 小时内回复
3.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4-86812809
网上查询: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
4.法律救济
实施机关 名称 | 投诉 | 监察机关名称及电话 |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构 名称及电话 | 提起行政诉讼的机构 名称及电话 |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 (1)南澳县国土资源局投诉电话: 0754-86812809
| (1)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 电话:0754-12345
(2)汕头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电话:0754-88167117 | 汕头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点: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 电话:0754-88179252 网址:http://fzj.shantou.gov.cn/ | 汕头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电话:0754-88933114 |
相关***: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