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促进我市的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汕头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正在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实际和要求,现就全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备案的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公益广告。
二、凡在汕头市范围内利用大众媒介、互联网站、新媒体、户外广告等媒介形式发布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包括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表、公益广告发布情况表)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其中:利用市属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介形式发布公益广告的,向市工商局备案;利用其他媒介形式发布的向当地区县级工商部门备案。
***:1.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表
2.公益广告发布情况表
3.汕头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