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企事业博士后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龙舞华章2020”人才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华发〔2016〕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内容
本办法共8章28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两条。第一条为制定目的与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并对设站单位和在站、出站博士后做出规范表述。需要说明的是,本办法是贯彻落实《“龙舞华章2020”人才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华发〔2016〕4号)的具体实施办法,因而适用时间应与该若干措施的实施日期(2016年8月28日)保持一致,即适用2016年8月28日后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资助资金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为设站单位资助,共三条。第三条为设站单位资助标准。根据《“龙舞华章2020”人才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华发〔2016〕4号)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对经批准在区企事业等单位新设立且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流动站、工作站及创新基地,在市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等额配套资助。第四条规范了设站单位配套资助资金的用途,并根据市资助标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具体配套资助额度:一是新设立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80万元配套资助,二是新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50万元配套资助,三是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可补齐差额部分。第五条规范了设站单位资助资金申请时间。
第三章为在站博士后资助,共四条。根据市博士后管理有关要求和《“龙舞华章2020”人才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华发〔2016〕4号)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给予区在站博士后四个方面资助。一是(第六条)日常经费补助。二是(第七条)配套生活补助。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享受市生活补贴(市每人每年12万元,总额不超过24万元)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配套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分两次发放。三是(第八条)研发津贴。对承担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每月0.2万元研发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四是(第九条)学术津贴。在站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经所在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同意,参加与研究领域紧密联系、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国内(境)外专业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人每年补助一次。
第四章为出站博士后资助,共四条。为增强对出站博士后的吸引力,本办法实施后,给予出站博士后四个方面资助。一是(第十条)安家补贴。对出站选择到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工作,给予每人20万元安家补贴。二是(第十一条)配套科研资助。对出站选择留(来)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的博士后人员,可享受与市等额配套(市科研资助为3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分三次发放。三是(第十二条)博士后培养奖励补贴。鼓励区企事业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流动站、工作站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对区企事业单位通过联合培养每引进1名出站博士后人员,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可一次性申请5万元奖励补贴。四是(第十三条)成果转化奖励。借鉴先进城市博士后管理经验做法,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在区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审核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为综合保障,共三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博士后人员租住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待遇问题。
第六章为组织实施,共三条。第十七条规范了各类资助的申报程序。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范了各类资助的提交材料。
第七章为管理监督,共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区组织部门和各成员单位博士后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相关资助资金的使用要求。第二十三条提出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一年、两年,由设站单位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区组织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中期、出站考核或中途退站博士后人员做出规定,并提出了应予退站的几种情形。
第八章为附则,共两条。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由龙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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