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价格调节基金规定明年起施行
为尽快建立汕头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基金将从房地产开发等多个行业征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价格调节基金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规模化轨道,对于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从《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中了解到,我市分别设立市和区县(不含金平、龙湖、濠江三区)两级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政府投入和向社会征收相结合的征集方式,其中向社会征收的渠道主要来自发电上网电量、烟草制品销售、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旅店与饮食业等方面,并由地税机关随税代征,对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的机制。
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章扩大了价格调节基金的覆盖面、征收面和调控使用范围,基金的规模从原来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专项基金扩大为综合性价格调节基金,从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征收从主要向旅馆业征收扩大至向多个行业征收。此外,基金的使用从以扶持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供给为主扩大至包括个人补贴等多个范围。
(记者林馥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