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3月起实施
近日,《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我市道路交通工作中遇到的热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特别针对我市停车泊位、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可否上路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为推进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禁止非法占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有碍通行、停车的障碍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设计、建设停车场(库)。《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非法占有道路或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元罚款。
对于摩托车的登记注册和通行管理问题,《条例》规定三轮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车型在金平、龙湖、濠江区不予注册登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和用于市政服务的摩托车除外。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区(县)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注册登记一辆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非本市号牌及本条例施行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对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市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3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需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
(记者郭媛)